一、來信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和謾罵他人。
二、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來信人必須留下真實姓名與聯系方式,以便對來信事項調查核實。經辦人員對選擇為不公開信件的來信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會予以嚴格保密。信件遵循“網來網去”的原則,不接受紙質信件,不接待來人來訪。